年3月7日凌晨,27岁的李某将深山里3个立方米大的天然红豆彬挖到家里菜园里栽种,被村民发现后报案。 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,存在以下两种观点: 第一种观点认为,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。理由是:天然红豆彬属于国家所有,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将野生红豆彬种植在自家菜园里窃为己有,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,为此,构成了盗窃罪。 第二种观点认为,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。理由是:李某擅自挖掘的树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红豆彬,李某的行为在侵犯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同时,也侵犯了林业的国家所有权,但主要是国家林业管理制度,为此,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。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,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理由如下: 第一、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: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非法采伐、毁坏珍贵树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非法采伐、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非法采伐、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。 第二、从侵犯的客体及对象上分析,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,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。凡载入林业部年颁布的《国家珍贵树种名录》,以及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附件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》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。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,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,行为人非法采伐、毁坏的亦不构成本罪。天然生长的红豆杉列入了上面两个名录中。本案中,李某挖掘的是国家珍贵树种天然红豆彬,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之一,李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林业管理制度,也侵犯了林业的国家所有权,但主要还是侵犯了国家林业管理制度,为此,属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。 第三、从犯罪的情节上分析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2条规定,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。本案中,由于李某挖掘的天然红豆彬的蓄木量已达3立方米,根据上述规定的情节已属于情节严重。 综上所述,由于李某挖掘天然红豆彬的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林业管理制度,而非国家的财产所有权,且情节严重,故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非盗窃罪。(宜黄县人民法院邹文胜) 来源:抚州法院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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